巴中市财政局制定执行“十不准”廉政纪律
2011-12-05 作者: 来源:市财政局 阅读:
巴中市财政局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中,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订了“十不准”廉政纪律:一是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各种购物卡、保险单等代金劵;二是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用公款赠送的实物;三是不准在服务对象单位公款报销或支付由自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是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和各种娱乐健身活动等消费;五是不准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六是不准向服务对象借款、借物,或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服务对象财物;七是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向服务对象谋取利益;八是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九是不准业务科室或个人接收服务对象的追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整理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十是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要求下级财政部门违规违纪办理财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