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活学善用《规则》 信访举报同比下降18.23%

来源:平昌县纪委监委浏览:9710次发布时间:2020-12-24 分享至:

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实施以来,平昌县纪委监委准确把握信访举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切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有效做到减存量、增遏量,实现信访下降。

明确受理范围  使信访举报更精准

“老同志,你这个问题应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前不都是来找纪委嘛?”

“现在有规定,你这个事项不属于我们受理的范围……”

按照《规则》对接受和受理检举控告的新要求,该县纪委监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将涉及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等形式解决的、属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仅列举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纳入不属于受理的范围,除以来信反映应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外,其他情形在做好相应解释说明情况下,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摒弃了“大包大揽”传统做法,合理利用了监督执纪执法资源。

规范办理程序  使业务能力更精进

“以前办理信访线索,程序复杂繁琐。现在好了,程序一表清,文书格式标准化,该走那一步一目了然。”近日,县纪委监委派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从建在办理信访举报件时,深有感触地说道。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程序,按照《规则》对检举控告办理程序的变化,该县纪委监委组织相关科室编制了《审查调查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在“信访办理版块”中,统一信访办理各项文书,并归纳成一张图表,统一标准,明确重点,细化流程,规范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等各个程序。特别是在重要检举控告(交办件)办理方面,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这一要求修改为接到交办件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即交办件的办结期限变成了“3+3+N”模式。

清晰权利义务 使检举控告更有序

“在组织核查反映我有关问题期间,我吃不好、睡不好,心里压力特别大,现在通过申请能够得到反馈核查处理结论,这也给我吃了颗定心丸。”被检举控告人黄某某说道。

按照《规则》对检举控告权利义务的规定,该县纪委监委采取“双告知一反馈”机制,明确告知检举控告人权利义务。“双告知”即信访室针对实名举报告知其受理情况,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前与实名举报人核实反映事项,告知其权利义务,并签订双向承诺事项;“一反馈”即核实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如有新证据提供,调查组应从新核查,对组织不力、核查不认真、推诿敷衍等情况的,必要时经汇报后实行提级办理,结果再次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同时增加了被检举控告人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的权利,对于不实检举控告及时予以澄清,让被检举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自《规则》实施以来,平昌县纪委监委共受理检举控告130件,同比下降18.23 %。其中,本级受理信访举报48件,同比下降17.24%;上级转交办82件,同比下降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