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中心

导航:巴中纪检监察网 >> 举报中心
    一、本中心受理范围: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中共巴中市纪委受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应当由巴中市监察局受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在实施《信访条例》中,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信通[2005]1号)执行。
    二、所受理信访举报的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巴中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办理。
    三、关于信访告知和查询问题:
    1、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
    2、对监察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查询办理情况。信访人可持身份证、受理凭证到承办的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人负责任地给予口头答复,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四、注意事项:
    1、为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专门设置“巴中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岗”,由纪委书记直接办理来信。
    2、提倡署真实姓名举报,凡是署实名、匿名举报的请将地址、联系方式填写清楚、准确。
    3、请如实填写举报表中的各栏目。填写“举报内容”一栏时,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填写明确。
    4、检举、控告人应据实举报、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举报涉及到以下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3、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4、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举报人情况:(注意:标有 (*) 的必须填写)

    姓  名: (*)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电  话: 所属地区:
    身份证号: 职务或身份:
    单  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被举报人情况:
    姓  名: (*) 性  别:
    民  族: 政治面貌:
    级  别: (*) 职  务:
    特殊身份: 所属地区: (*)
    单  位: (*)    
    问题类别: (*)
    主要问题: (*)
    [主要问题内容请不要大于1800个字!]
    验证码 (*)